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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十项规定

时间:18-03-16 来源/作者:

(一)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思想,热情对待病人,关心病人。认真做好文明行医工作,切实执行医院《文明服务和行为规范》。不准推诿、中伤病人,不得与病人发生争吵。若有发生,按《文明服务和行为规范责任书》条例处理。

(二)改进就医流程,加强社会监督。医院开设一站式服务中心、方便门诊,配备专职门、急诊导(分)诊人员。落实首问负责制,正确引导病人及时就诊,急诊病人随到随诊。畅通“绿色通道”,确保危重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努力减少窗口排队,缩短等待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客户服务中心对各类投诉进行汇总、分类处理,加强满意度监测。门诊部通过服务评价系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医院通过行风监督员会议、消费联络员会议加强社会监督。

(三)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便民和承诺服务。积极为病人提供安静、安全、舒适、温馨、整洁的诊疗环境,为老年病人等特殊人群设立专门的挂号、付费、取药窗口;在规定时间或医院承诺的服务时间内,及时实施各类检验、检查等服务项目,并出具相关报告。

(四)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防范工作。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查房制、手术审批制、术前讨论制、术前病人谈话制、麻醉谈话制、交接班制、会诊制、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等,确保医疗安全。在诊疗工作中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让病人了解诊疗方案,并落实各种谈话制度,改善医患关系。

(五)认真履行医务人员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病人及其家属和中间人的“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若有发生,按照《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医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在药品(含试剂)、医疗器械、后勤物资等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科室和个人不得有收受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给予的发票价外的现金(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贵重物品等行为,不得有向生产和经营企业报销发票等行为;不得私自接受医药、设备企业赞助的国内、境外各类学术会议和考察活动、旅游等。禁止以科室集体开支为名,收受药品、器械等各类回扣和赞助费。若有发生,按照《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七)严格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杜绝药品回扣现象。切实加强医院药事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杜绝伪劣过期和变质药品进入医院,保证群众用上放心药。严格规范设备、物资招标程序,药品(除毒、麻类药品外)一律招标采购,对全年累计采购5万元以上物资和3万元以上的设备要进行招标采购。各项采购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八)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做到无错收、漏收。所有医疗收费一律归口财务科管理。若有违反,追究当事人和科主任责任,以违规金额的多少,酌情扣除1~6个月绩效工资。

(九)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工作人员条例和医保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大处方,超范围用药,不得作伪证,不得冒用病人之名配药、治疗等。若有发生,则酌情扣除1~6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医院同时作出相应处理。

(十)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经济活动,不准外出行医(征得医教处同意除外),违者酌情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数次规劝无效者,可给予缓聘、待岗、解聘等处理。业余时间外出,必须确保组内病人安全,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