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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摘要)

时间:20-06-02 来源/作者:文明办

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摘要)

  

   文明单位是坚持科学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社会广泛认可的先进单位,是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单位加强自身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社会形象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基础工程。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根本,突出“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宗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管理水平,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标   准

  (一)班子正气,领导垂范。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参与作用。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弘扬正气,勤政廉政,作风民主,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业务领先,实绩显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实守信,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生产,诚信经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社会贡献度大。窗口服务单位履行服务承诺,遵守行业规范,服务周到细致、优质高效,示范作用强。文、教、卫、体和科研等单位恪守职业规范,成果优异,效益显著,社会声誉好。

  (三)教育深入,风尚良好。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倡导和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社会道德风尚建设中起到示范作用。

  (四)文体活跃,内涵丰富。注重加强企业文化或机关、事业单位的文化建设,形成单位的核心精神。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重视对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开展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单位学习氛围浓厚,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单位文化设施完备齐全,群众性文体活动经常开展,文化生活内涵丰富,员工精神风貌积极向上。

  (五)管理规范,环境和谐。单位内部管理科学民主、规范有序,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员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重视环境保护,单位内外环境洁化、美化、亮化,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创建扎实,贡献突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目标明确,计划周全,措施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积极组织开展文明窗口、站所、车间(科室)、班组、岗位或员工等创建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特色鲜明,群众参与率高。牢固树立奉献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参与城乡结对共建、军(警)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项文明共建活动,支持各项公益事业,开展扶弱帮困、送温暖等志愿服务活动,社会贡献突出,群众广泛认可。

创建和评选

  创建文明单位,重在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着力形成创建工作合力;重在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载体和方法,着力形成创建活动特色;重在贴近基层,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着力形成全员参与的格局;重在常抓不懈,突出创建过程,着力形成完善的长效制度,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

  文明单位由下而上分为:县(市、区)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省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一)县(市、区)文明单位,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

  (二)市文明单位从县(市、区)文明单位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审议、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较大的省部属单位,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同意,可直接申报市文明单位。

  (三)省文明单位从市文明单位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市文明委逐级推荐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文明委考核审议,省级主要媒体公示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驻浙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报省文明单位,由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推荐,并征求其所在县(市、区)、市文明委意见;也可由其所在县(市、区)、市文明委逐级推荐,并征求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意见。

  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参加重大活动、承担重要任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单位,经省文明委同意,可直接申报省文明单位。

  (四)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按照中央文明委有关文件执行。

  省、市、县(市、区)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各文明单位主管部门和文明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奖励办法。

复评和管理

    文明单位实行复评制。省文明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经复评未被确认为省文明单位的,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取消。市、县(市、区)文明单位原则上也应每两年复评一次。

    文明单位的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单位复评的组织和实施。省文明单位只列入省文明单位的复评,不列入市、县(市、区)文明单位的复评;市文明单位只列入市文明单位的复评,不列入县(市、区)文明单位的复评。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省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主管,市、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文明单位实行创建工作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

   文明单位出现创建意识淡化、创建工作滑坡或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导致社会认可度下降的,依据文明单位基本标准,文明委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乃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处分。

   文明委对文明单位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办法。对存在问题并已经上级文明委处分的文明单位,下级文明委不再因同一问题对其进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后可作进一步处分。

   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各级文明委备案。原单位重组、撤销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然取消。原单位合并的,如原荣誉称号同级的,新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继承荣誉称号;如原荣誉称号不同级的,文明委对新单位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就高或就低继承荣誉称号的处理。原单位分立的,文明委对新单位审核后视情况给予继承荣誉称号、降级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悬挂奖牌。被撤销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省文明单位的评选。